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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定陶法院作出的枉法判决书对照
为了方便阅者附辩护词原文
辩 护 词
审判长、合议庭: 我受本案被告王静的委托,担任本案辩护人,参加了今天的开庭。通过法庭的调查、质证、我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为此,本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我想谈十一个问题供法庭参考,我并向法庭提供法律规定,希望法庭能够予以采纳。 我所谈的十一个问题是: 一、王志华称,与李翠连是婊兄妹亲戚关系是虚构的事实。 二、王志华称,是为给婊妹李翠连之父李ⅩⅩ看病才由自己出资租了甸柳五区17号楼101室和甸柳五区15号楼301室的,这一说法不能成立,是虚构的事实。 三、事实是王志华租甸柳五区17号楼101室和甸柳五区15号楼301室是在和李翠连同居,搞不正当男女关系。 四、杨锡莉的证言证词说明了什么? 五、李翠连的丈夫牛ⅩⅩ和小叔子牛ⅩⅩ的证言证词说明什么? 六、王志华的朋友刘ⅩⅩ和卢ⅩⅩ的证言证词说明了什么? 七、王志华的朋友陈ⅩⅩ等十八人的证言证词说明了什么? 八、王志华不往自己家里拿工资,反而将存款和妻子杨锡莉工资卡全部取走说明了什么? 九、王志华的行为是婚外情还是包二奶 十、王志华身为党员,竟然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大搞“包二奶”非法活动,引起了全国2000多家新闻媒体的关注并登载,社会影响极坏,已使全国人民家喻户晓。 十一、本案被告王静并未对李翠连构成侮辱、诽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下面,本辩护人一一陈述: 一、王志华称,与李翠连是婊兄妹亲戚关系是虚构的事实。 这个问题,有以下证据,足以否定王志华的说法。 1、在对其李翠连之父李ⅩⅩ的调查过程中,李ⅩⅩ说,我和王志华没有亲属关系。 2、李ⅩⅩ的女婿牛ⅩⅩ证明,李翠连和王志华没有亲戚关系。 3、王志华的好友刘ⅩⅩ、卢ⅩⅩ等十八人证明,王志华之所以和杨锡丽离婚,是离婚后要和李翠连结婚,这就充分说明,李翠连不是王志华所说的婊妹,因为《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婊兄妹近亲),严禁结婚,这本是人人皆知的社会普通常识。那么,既然王志华要和李翠连结婚,就说明不是婊兄妹亲戚关系。 二、王志华称,是为给婊妹李翠连之父李ⅩⅩ看病才由自己出资租了甸柳五区17号楼101室和甸柳五区15号楼301室的,这一说法不能成立,是虚构的事实。 王志华否定租用甸柳五区17号楼101室和甸柳五区15号楼301室供李翠连和自己同居,慌称给婊姨夫李ⅩⅩ看病才租用两处房的,这个说法不能成立,是虚构的。有以下证据足以否定王志华的说法: 1、首先,上述问题,已肯定了王志华和李翠连不是亲戚关系。 2、李翠连本人和房主于Ⅹ都证明甸柳五区17号楼101室租住了二个月,甸柳五区15号楼301室租住了二个月,共计4个月。而齐鲁医院证明李ⅩⅩ(李翠连之父)住院6天,李武军本人并证明,住院6天后,在出院之日,李翠连就将自己送回了老家菏泽市定陶县城关镇ⅩⅩ庄。 3、李翠连之父李ⅩⅩ证明,自己没有到王志华给李翠连租的房子住过。 4、济南市ⅩⅩ科技有限公司证明,李翠连从2003年3月6日~2003年10月18日,李翠连一直在该公司上班,王志华慌称此间李翠连在护理其父,因给婊姨夫李ⅩⅩ看病才租用两处房的,这个说法不能成立。 5、甸柳五区15号楼抄水表的邵ⅩⅩ证明,301楼中,只住过2个人,并称是两口子,意为一男一女夫妻的意思,并这个情况有中央电视台12频道《大家看法栏目》、上海电视台《七分之一栏目》和上海台新闻解说、成都电视台《新闻背景栏目》、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栏目》、南京电视台《东方在线栏目》等6个单位现场采访过,并录音、录像,而且播出。没有住过第三人,说明李ⅩⅩ在此没有住过,只住过王志华和李翠连。 三、事实是王志华租甸柳五区17号楼101室和甸柳五区15号楼301室是在和李翠连同居,搞不正当男女关系。 从上述第1、第2、第3个问题足以证明,王志华以每月租金300元租用甸柳五区17号楼101室和每月租金450元租用甸柳五区15号楼301室是和李翠连同居,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否则,王志华是不会编造以上谎言的。 四、杨锡莉的证言证词说明了什么? 王志华的妻子杨锡莉两次将王志华和李翠连堵在301屋内,李翠连急忙逃走,并在李翠连的沙发上发现王志华过生日时杨锡丽给其买的红色内衣和红色裤衩,说明王志华和李翠连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五、李翠连的丈夫牛ⅩⅩ和小叔子牛ⅩⅩ的证言证词说明什么? 李翠连在甸柳五区17号楼2单元101室租住王志华出资租的房时,李翠连的丈夫牛ⅩⅩ给王志华打电话询问李翠连在济南吗,王志华回答:李翠连不在济南,若李翠连给我打电话,我再给您个信,李翠连的小叔子牛ⅩⅩ当时也来济南找王志华要李翠连,王志华不见牛ⅩⅩ的面,说李翠连不在济南。王志华这样做目的是能够和李翠连在一起厮混。 六、王志华的朋友刘ⅩⅩ和卢ⅩⅩ的证言证词说明了什么? 刘ⅩⅩ和卢ⅩⅩ本是王志华的亲密朋友,在这种情况下,对王志华的行为极其反感,于是出于正义,出具证明,证明是李翠连第三者插足,才导致王志华和杨锡丽离婚的。 1、刘ⅩⅩ证明,当时交谈中谈了以下几个问题:⑴我问王志华,听说你与李翠连订过婚,他说:我也听说过,我问他:你与她订婚为什么没有给她结婚,王志华说:刘老师你又不是不知道,自己刚从农村出来,谁还愿意再找农村的人做老婆,⑵王志华说:李翠连她丈夫对她不好,表妹不幸福,他有点心疼,⑶我问王志华,你怎么把李翠连藏在你们楼下住,你妻子一点不知道,过去你老家来人看病都住在你家里,这次你怎么不让她住在你家里呐?而且还瞒者老婆孩子,他回答不上来,⑷我说你们俩离婚后,你是否与李翠连结婚,王志华说有这种可能,我说王志华你这不傻嘛!你孩子给你领导举报的就是你和李翠连的不正当关系,你这么做不是不打自招嘛,你怎么堵你领导的嘴,你怎么有脸见你同事,王志华说:我单位还有找又老又是农村还又傻的呐?李翠连虽是农村的但不傻。 2、卢ⅩⅩ证明,王志华说把人家也害的很惨,人家也离婚了,我说你(王志华)说的这个“人家”是谁呢?人家离婚跟你有什么关系,他说到离婚这个事,他(王志华)就说,将来也不能不管人家。 七、王志华的朋友陈ⅩⅩ等十八人的证言证词说明了什么? 陈ⅩⅩ等十八人本是王志华的朋友,因对王志华的行为极为反感,所以出据证言证词证明王志华和杨锡莉本是恩爱夫妻,自从第三者李翠连插足后才导致离婚的。 八、王志华不往自己家里拿工资,反而将存款和妻子杨锡莉工资卡全部取走说明了什么? 说明王志华已不将和杨锡丽的家当成自己的家,并将存款和杨锡丽的工资卡中的8000元全部取走,去维持和李翠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九、王志华的行为是婚外情还是包二奶 从以上可知,王志华和李翠连的非法行为,已有固定的住所,王志华不将工资拿回家,并取出全部存款,去维持这个非法家庭。已符合包二奶的要件,因此,王志华和李翠连的关系已是“包二奶”,既成事实。 十、王志华身为党员,竟然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大搞“包二奶”非法活动,引起了全国2000多家新闻媒体的关注和登刊,社会影响极坏,已使全国人民家喻户晓。 全国的各大新闻媒体,大部分都派出记者进行专题采访,并进行报道,都认为王志华的行为严重破坏共产党员的形象,可惜,我国法律目前还未将其行为列入触犯刑法的范围,只是党纪处罚和道德问题。 我方于2006年9月5日向定陶县法院申请: 1、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因邵ⅩⅩ同意对本人录音、录像,但因年迈本人不能出庭作证,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录音、录像的真实性。所以请求贵院到甸柳五区15号楼2单元202室调查取证,以证明王志华和李翠莲同居。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附:邵ⅩⅩ有关王志华和李翠莲同居见证的陈述的录音、录像光盘和录音、录像光盘内容译文。
2、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因中央12频道《大家看法栏目》中的有关本案事实,邵大爷所表述王志华和李翠莲在甸柳五区15号楼二单元301室同居的情况的音像资料,的录音、录像的情况(证实王志华和李翠莲同居),我方无法取得这个证据,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到中央电视台12频道联系调查取证,以证明王志华和李翠莲同居。 申请人:王 静 200年9月5日 附:中央电视台12频道 联系人:朱ⅩⅩ 电 话:134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3、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我方无法收集成都电视台《新闻背景栏目》采访邵大爷和群众证明王志华和李翠莲在甸柳五区15号楼二单元301室同居的情况的音像资料,所以,请求贵院到 成都电视台《新闻背景栏目》调查取证。以证明王志华和李翠莲同居。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附:成都电视台 联系人:陈 Ⅹ 电话:133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4、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我方无法收集上海电视台《七分之一栏目》采访邵大爷和群众证明王志华和李翠莲在甸柳五区15号楼二单元301室同居的情况的音像资料,所以,请求贵院到上海电视台《七分之一栏目》 调查取证。以证明王志华和李翠莲同居。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附:上海电视台 联系人:王ⅩⅩ 电 话:138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5、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我方无法收集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 2006年7月3日19点10分播出采访邵大爷和群众证明王志华和李翠莲在甸柳五区15号楼二单元301室同居的情况的音像资料“解说”,所以,请求贵院到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调查取证。以证明王志华和李翠莲同居。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附:上海电视台 网 址: http://www.smg.cn/tv/stvn/column_content.aspx?programid=12687
6、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我方无法收集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栏目》采访邵大爷和群众证明王志华和李翠莲在甸柳五区15号楼二单元301室同居的情况的音像资料,所以,请求贵院到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栏目》调查取证。以证明王志华和李翠莲同居。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附:重庆电视台 联系人:何ⅩⅩ 电 话:135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7、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我方无法收集南京电视台《东方在线栏目》采访邵大爷和群众证明王志华和李翠莲在甸柳五区15号楼2单元301室同居的情况的音像资料,所以,请求贵院到南京电视台《东方在线栏目》调查取证。以证明王志华和李翠莲同居。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附:南京电视台 联系人:陈 ⅩⅩ 电 话:137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8、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因济南市地星科技公司出据了李翠连的工资表,但有顾虑,不愿出庭作证,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所以,请求贵院到济南市东环广场ⅩⅩ座ⅩⅩ室调查取证,证实该工资表的真实性,以证明李翠连一直在济南打工。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附:ⅩⅩ科技公司 联系人:张ⅩⅩ 电话:83ⅩⅩⅩⅩⅩⅩ 135ⅩⅩⅩⅩⅩⅩⅩ
9、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因李ⅩⅩ同意录音、录像,但案件与女儿李翠莲有关,所以本人不愿出庭作证,希人民法院调查。因此,请求贵院到菏泽市定陶县城关镇聂庄调查取证(他本人也没有在王志华租的房子住过),以证明李翠连与王志华没有任何亲属关系,证明本人在济南市齐鲁医院住院6天,出院后直接回了老家。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附:对李ⅩⅩ的录音、录像光盘和录音、录像光盘内容译文。
10、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因孔ⅩⅩ出据了证言证词,但有顾虑,故本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所以,请求贵院到菏泽市定陶县城ⅩⅩ街调查取证,以证实证言证词的真实性,以证明对李武军的录音、录像是真实的。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附:孔ⅩⅩ的证言证词 联系人:孔ⅩⅩ 电 话:2ⅩⅩⅩⅩⅩⅩ 1395ⅩⅩⅩⅩⅩⅩⅩ
11、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因大鹏房屋中介给于出据证明,但有顾虑,不愿出庭作证,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言证词的真实性。所以,请求贵院到甸柳新村五区Ⅹ号楼ⅩⅩ调查取证,以证明王志华出资将甸柳五区ⅩⅩ号楼Ⅹ单元ⅩⅩⅩ室租居半年。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附:ⅩⅩ房屋中介证明 联系人:李 Ⅹ 电 话:88ⅩⅩⅩⅩⅩ
12、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因卢ⅩⅩ年迈,故只能出据证言证词和重庆台的电话采访录音,不能出庭作证。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言证词和录音的真实性。请求贵院到济南阳光舜城中Ⅹ区Ⅹ号楼Ⅹ单元ⅩⅩⅩ室调查取证。以证明:王志华为了和李翠莲结婚,抛弃了妻子和女儿。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附:卢ⅩⅩ证言证词和重庆台的采访录音和录音、录像光盘内容译文 联系人:卢ⅩⅩ 电 话:8ⅩⅩⅩⅩⅩⅩ
13、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我方无法收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03年3月份至2006年3月6日发给王志华的工资和福利数据,所以,请求贵院到济南市东外还路5948号调查取证。以证明:王志华将工资和福利供李翠莲生活。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14、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我方无法收集山东省纪委驻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给“国土资源部纪检组”的“关于对反映王志华同志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和“对王静信访问题反馈情况的说明”、给“省纪委信访室”的“关于对反映王志华同志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给“省纪委”的“关于对反映王志华同志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上述报告的真实性。请求贵院到济南市东外环路5948号调查取证。以证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在说谎,弄虚作假。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15、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我方无法收集山东省纪委驻国土资源厅纪检组“对王静信访问题反馈情况的说明”中“附王静的收款条两张”,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该报告的真实性。请求贵院到济南市东外环路5948号调查取证。以证明:山东省纪委驻国土资源厅纪检组在说谎,弄虚作假。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16、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我方无法收集到山东国土资源厅机关服务中心在2005年6月15日给历下区人民法院出据“王志华独自借住在厅里”的证明,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该证明的真实性。请求贵院到济南市东外环路5948号调查取证。以证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服务中心在说谎。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17、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因张ⅩⅩ、孙ⅩⅩ、杨ⅩⅩ、王ⅩⅩ、刘ⅩⅩ、韩ⅩⅩ、杜ⅩⅩ、郑ⅩⅩ、陈ⅩⅩ、贾ⅩⅩ是知情者,但有顾虑,不愿出庭作证,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所以,请求贵院到下列“附:1~5”地址和电话中调查取证,证实王志华一直在说谎。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附:1、证明人:张ⅩⅩ 联系电话:136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2、证明人:孙ⅩⅩ,地址:济南市ⅩⅩ区ⅩⅩ号楼Ⅹ单元ⅩⅩⅩ室 电话:ⅩⅩⅩⅩⅩⅩ 3、杨ⅩⅩ 、王ⅩⅩ 地址:匡山小区ⅩⅩ号楼Ⅹ单元ⅩⅩⅩ室 电话:ⅩⅩⅩⅩⅩⅩⅩ 4、刘ⅩⅩ 韩ⅩⅩ 杜ⅩⅩ 郑ⅩⅩ 陈ⅩⅩ 贾ⅩⅩ 住址:济南匡山小区ⅩⅩ号楼Ⅹ单元 5、济南市第ⅩⅩⅩⅩ中专 证明人:陈ⅩⅩ、吴Ⅹ、韩ⅩⅩ、强ⅩⅩ、赵ⅩⅩ、于ⅩⅩ、贾ⅩⅩ、孟ⅩⅩ、朱ⅩⅩ、郑ⅩⅩ、李ⅩⅩ、郑ⅩⅩ、 陈ⅩⅩ、杨ⅩⅩ、张ⅩⅩ、周ⅩⅩ、刘ⅩⅩ、刘ⅩⅩ 以上18位证明人在济南市第ⅩⅩ中学 电话:ⅩⅩⅩⅩⅩⅩⅩ
18、在李翠连诉王静侮辱、诽谤一案中,因刘ⅩⅩ给出据证言证词,但有顾虑,不愿出庭作证,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言证词的真实性。所以,请求贵院到济南市ⅩⅩ小区ⅩⅩ号楼ⅩⅩ单元ⅩⅩ室调查取证,以证明王志华为了和李翠连结婚才离婚的。 申请人:王 静 2006年9月5日 附:刘ⅩⅩ住址:济南ⅩⅩ小区ⅩⅩ号楼Ⅹ单元ⅩⅩ室 电 话: ⅩⅩⅩⅩⅩⅩⅩ 申请调取上述证据。但法院没有进行,不依法作为,不去完成法定义务,不愿意查明真相,只有不调取便可机动性,显然,违反法定程序。并1、限定了除自诉方出示中央台报道外,其他媒体报道不能作为证据,2、法庭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公然违反审判纪律,成为当事人,对牛辉礼出据自诉人指使阻止出庭作证的证词发表意见,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调查报告中的“李秀连”首先发表意见“是打错了”,显系违法行为。(注:——————待阅“专论”)。 由此可见,自诉方的伪证,否定了本案的真实性。 因此,我方仍然依法要求人民法院调取上述未查明的证据,以澄清事实,这是程序问题。 并依法要求查明李翠连指使刘某某、齐某某阻止我方证人牛某某出庭作证的责任。查明自诉人的证人聂某某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案被告王静并未对李翠连构成侮辱、诽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 众多的证据和大量事实足以证实王静及媒体所反映的情况完全真实,实事求是。所以,王静并未对李翠连构成侮辱、诽谤,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静的辩护人: 2006年9月25日
第二次开庭审理部分
一、邵大爷证实,王志华和李翠连在济南市历下区甸柳五区15号楼二单元301室同居半年之久,并房租费、水费、电费都是王志华支付的。 二、王志华、李翠连的说法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报告全部虚假。定陶法院拒绝辩护人复印该院调取国土厅的调查报告二份,调取邵大爷以调取时的说法为准的材料一份。 三、自诉人李翠连竟然指使刘登学、齐宝剑阻止我方证人牛辉礼出庭作证。 四、自诉方出庭作证的证人竟然当庭作伪证,称:本辩护人是李守彬。 五、自诉方的谎言和伪证否定了自诉方的说法,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志华的行为完全符合“包二奶的法定要件”其1、两人有固定在济南市历下区甸柳小五区15号楼二单元301室和甸柳小五17号楼二单元101的住所,长期同居,2、王志华有稳定的收入,月工资4000多元,3、房租费、水费、电费由王志华支付。 因此,本案被告王静并未对李翠连构成侮辱、诽谤,应当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辩护人:某某某 2006年12月12日
待阅本案审判长是如何大闹法庭,如何枉法——专家对本案的枉法判决书依法进行论证 |